《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參保人員可享受哪些權益?4月7日,沈陽日報與市政務公開辦聯辦的《民生連線》欄目,邀請沈陽市醫保局有關人士做客沈陽日報社5G直播間,就相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參保人員需承擔四項義務
《條例》實施后,參保者需承擔四項義務:參保人員應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証就醫、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証,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証明。參保人員應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復享受。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參保者可以享受到三項權利: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個人騙保將處不同程度罰款
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証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証冒名就醫、購藥的﹔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証明、會計憑証、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記者 丁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