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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保留参保地待遇

樊华
2021年07月07日15:46 |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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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保留参保地待遇

7月6日,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保留参保地待遇;异地转诊人员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75%。该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

异地就医门诊统筹联网 开通直接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

沈阳市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或自助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后,同时保留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保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不含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在备案地就医时,可以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须经门诊统筹定点备案,选择一家备案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可以变更一次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沈阳市相关政策。

异地发生急危重病 可在入院后出院前备案直接结算

沈阳市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急危重病且发生治疗费用的,住院就医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紧急入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申请办理备案并直接结算,在沈阳市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前及其他情况未能直接结算的可持报销要件到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门(急)诊抢救(同时保留我市原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政策范围)可持报销要件到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手工报销。

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实习和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在原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报销比例执行;除上述情况外,异地发生的急危重病门(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照临时外出人员类别报销比例执行。

急危重病住院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实习和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在原备案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异地发生的急危重病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按照我市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待遇。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不得因待遇差等原因办理退费。

调整部分异地就医

人员类别待遇标准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部门关于规范异地就医待遇的要求,沈阳市部分异地就医人员类别待遇标准做出调整。

异地转诊人员

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75%;补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600(不含600元,下同)-800元补偿比例20%、800-1000元补偿比例25%、1000-3000元补偿比例3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35%。

居民中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75%;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60%。

临时外出人员

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60%;补充险分段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600(不含600元,下同)-800元补偿比例 10%、800-1000元补偿比例15%、1000-3000元补偿比例20%、3000元以上补偿比例25%。

居民中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60%;居民中的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变,报销比例调整为50%。

上述两类人员起付标准,不享受减免政策。

(责编:孝媛、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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