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周贤忠

2020年06月19日09:31  来源:沈阳网
 
原标题:和平区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6月18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贺某某等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十万至二万不等罚金。本案由和平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宋丽君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适及4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贺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某、何某某等人,分别在沈河区文化路某小区和沈河区团结路某大厦从事高利贷放贷业务,并于2017年6月28日成立沈阳某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在放贷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负责组织、策划,并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出资,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等人以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向借款人索要高额本息或恶意垒高债务,谋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等7名被告人成立公司经营高利贷放贷业务,多次对借款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成员较为固定,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团伙如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打击,极易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考虑本案涉案人员多、危害范围较广、社会影响恶劣,法院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贺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王某、李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姜某、王某某为一般成员。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利益,法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尹柏寒、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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