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仲裁办开展民法典业务培训

2020年06月17日10:46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为切实提高仲裁业务能力,沈阳仲裁办于6月13日开始为期三天的民法典业务培训活动。此次培训由参与《民法典(草案)》起草的专家组成讲师团队,以《迈向合同法的新时代:<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度创新与适用》为主题,系统讲解了《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立法原意、创新制度,以及如何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沈阳仲裁办全体工作人员及部分仲裁员参加了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大家进一步深刻理解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掌握了民法典在仲裁活动适用中的实务渊源,为提升沈阳仲裁的专业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营商环境发展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另据了解,辽宁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于6月16日发布了关于组织换发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司法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文件规定,决定由各省(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各仲裁机构统一换发新版登记证书,现将辽宁省换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由各仲裁机构在网上提交换证申请,由司法部对各仲裁委员会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统一印制核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交付省司法厅加盖公章后换发给各仲裁机构,同时收回原版证书;

二、各仲裁机构须在全国仲裁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管理”栏中填写“机构信息”和“委员会信息”,并在6月30日前通过系统报送换证申请;

三、按照《仲裁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仲裁机构登记信息时须明确以下内容。

1、仲裁机构名称。新版仲裁登记证书正本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统一为“XX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XX仲裁中心”“XX国际仲裁院”等名称的,一律在证书副本中载明。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司法部统一核赋,与仲裁委员会名称对应,一个仲裁委员会一个代码,不得将代码赋予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室、秘书处等)。对于存在重码、错码、漏码等情况的,一律进行清理规范。

3、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须与仲裁委员会章程中规定和登记备案内容一致。

四、请各仲裁委员会将《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登记信息表》填写后加盖公章,于6月22日前寄回省司法厅公法处。

(责编:孝媛、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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