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城市中,有一群人我们常常遇到,无论是地铁里的义务引导员,还是文博场所里的义务讲解员,他们都在默默地为我们提供便利却不计报酬。这群可爱的人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志愿者。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市民都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中,在不计回报的情况下,甘愿贡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帮助他人、服务社会,释放出的善意与温暖让城市更加美好。
志愿服务是文明城市的标志。众多志愿者提供的服务活动,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这种无偿的服务,是奉献精神的最好诠释,是拒绝冷漠,传递正能量的最好方式,也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志愿服务进行制度化的组织、规范化的管理、科学化的运作护航,才能让此项服务行稳致远。《条例》的倡导和鼓励,会让志愿服务得到法制保障,让志愿服务水平得到全新的提升。
文明城市的创建,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更多的市民投入到志愿服务中来。让更多的市民成为光荣的志愿者,为创城助力。让志愿服务之火,点亮城市文明之光。
《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