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03月19日19:05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人民网沈阳3月19日电 (孝媛)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