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和丈夫王先生交了39998元准備參加沈陽某旅行社組織的“西班牙葡萄牙絢麗陽光之旅13天11晚團”。不料,臨行前3天,周女士因傳染性雙肺炎住院治療,導致她和丈夫都未能出行,后與旅行社就退費產生糾紛。6月10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法院認為旅游者因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旅行社要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
自願承擔15%違約責任
旅行社不答應
王某和周某於2019年8月17日與沈陽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約定2019年10月12日為出發時間。臨行前3天,周某因傳染性雙肺炎住院治療,王某當即與旅行社的旅游合同簽訂人員曹某聯系,告知周某生病住院,他要陪護,雙方都不能出行,商談改期,被告知不能改簽。后協商退款時,旅行社隻同意返還7624元。
王某認為,周某因突發疾病,且具有傳染性,不能按期出境旅游,已提前通知旅行社,旅行社理應返還旅游團費。他作為周某的配偶,需要照顧生病妻子,其旅游團費也應一並返還。他們自願承擔旅游團費15%的違約責任,以補償旅行社受到的經濟損失。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旅行社隻給退一小部分
旅游者不樂意
旅行社辯稱,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第十五條約定,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日至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出境社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扣除必要的費用。雙方在簽合同前,旅游顧問已告知報名后退團的后果,旅行社已盡到了足夠的提示注意義務。
王某和周某退團為出發前三天,旅行社已為他們預訂好往返機票、境外段高鐵,同時,已為兩人辦理好簽証,上述費用已經全部產生,且不可退還。根據旅行社與地接社的合同,退團產生的地接損失已經實際發生,旅行社仍需支付地接費用,故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后退回團費每人3812元,兩人合計7624元。
退還未實際支付費用
自有公理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旅游合同后,二原告因病單方解除合同,被告應向二原告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根據通常理解和生活規則,實際發生費用應當主要包含已經支付且不能退回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門票費以及其他一些必要支出的費用等。被告作為旅游經營者,為二原告提供的服務主要是購買往返的機票和酒店住宿費用等,因此,被告應當舉証証明其實際已經支出了該費用的情況,對於未實際支出的費用則應當依法予以退還。法院確認已發生的費用為11715.2元,剩余費用28282.8元是未實際支付費用,應予退還。現被告已退還7624元,應向二原告另退還20658.8元。
法官說法
因病未能出行應退未實際發生費用
旅游者因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旅行社亦應向旅行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提醒旅游者的是,萬一旅游者有身體不適等情況出現,為了減少損失,要盡早告知旅行社。因旅行社需提前預訂機票和酒店客房,這些預訂費用,航空公司和酒店大都是不退的,因此一旦發生旅游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的情形,這部分費用都要旅游者自己承擔。(記者 周賢忠 通訊員 劉鳳、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