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6月1日起,《丹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將市民文明行為促進納入立法,通過法律法規,將各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方面承擔的職責厘清,並通過建立健全各部門聯動機制,使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據可循、有法可依。
目前,丹東市啟動新一輪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第一部關於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的頒布,標志著丹東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條例》將丹東市在文明城市創建中積累的工作機制、有效載體等固化下來,並對一些頑症痼疾、問題短板予以重點整治。
《條例》共計四十六條,分文明行為規范、文明行為倡導、不文明行為治理等七章,通過建立健全各部門聯動機制,保証不文明行為治理與時俱進的同時,建立了文明行為促進的長效工作機制。此外,《條例》中規定了違法行為人可以通過自願參加社會服務來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的懲戒措施,體現了立法的教育引導和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