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公檢法合力為“地溝油”“注水肉”等定罪設標尺

2020年08月08日08:18  來源:人民網-遼寧頻道
 

人民網沈陽8月8日電 (王斯文)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日前,本網從遼寧法院審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工作情況網絡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5年至2020年6月底,遼寧法院共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910件,涉案1467人。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共涉及10個罪名,上述案件,主要是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據介紹,上述案件中,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案件共計446件,佔全部已結案件總數的49.0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共計355件,佔全部已結案件總數的39.0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共計99件,佔全部已結案件總數的10.88%。此外,還有3件生產、銷售劣藥罪,以及7件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的案件。

為規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証據規格和法律適用,近日,遼寧省法院與省公安廳、省檢察院聯合出台《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証據審查與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專門就“地溝油”“注水肉”“假減肥藥”等群眾關心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確定定罪標准,統一執法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

關於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認定,《意見》明確,對在食品或飼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蘇丹紅”、罌粟殼類等物品,以及用餐廚廢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銷售“地溝油”的,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對於生產、銷售“注水肉”同時注射抗休克藥物的行為,《意見》明確適用“降階式”的認定規則,認為應當根據案件中的証據具體情況,可以分別認定成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解決了司法實務中對於此類犯罪性質認定過於絕對的問題。

《意見》還專門就含有“西布曲明”減肥藥的犯罪作出認定,在生產、銷售的保健品中經檢驗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等西藥成分的,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共41條,包括危害食藥安全犯罪的范圍規定、管轄、証據審查認定、法律適用、“行刑銜接”等8個部分。不但涉及鑒定檢驗機構資格限定、“行政認定”証據屬性歸類、“注水肉”罪質階梯性認定、犯罪金額既未遂參照比對適用、單位犯罪、判決從業禁止等危害食藥安全刑事案件的普遍性問題,還對從犯量刑從嚴把握適用從寬標准、涉及商業秘密的生產商出具的“鑒定意見”証據屬性、檢驗報告可轉化為“行政認定”的形式判定規則、附帶民事訴訟暨公益訴訟的限定原則等非常見型問題作出說明。

會上還發布了嚴厲打擊“注水肉”“毒雞蛋”“假美容針”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涵蓋了畜禽、水產、藥品等多個領域,彰顯遼寧法院堅持“從農田到餐桌”“從實驗室到病房”全方位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堅定決心。

(責編:孝媛、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