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记者获悉,围绕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辽宁省日前出台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给予税费减免。
深化“放管服”改革,我省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积极引导养老服务领域申请注册商标。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通过低偿、无偿和政府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
围绕落实补贴政策,我省明确,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境外资本在省内参与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此外,我省明确,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严防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