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辽宁省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已正式发布,共有2900家企业上榜,比去年增加563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基础支撑。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完成了2020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工作,公布了重点排污单位名称、所在地市、行业类别、名录类别等内容,为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据了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以及其他等五类。值得说明的是,同一家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这2900家重点排污单位中,按区域分,沈阳411家,大连578家,鞍山311家,抚顺106家,本溪126家,丹东87家,锦州126家,营口412家,阜新83家,辽阳102家,铁岭160家,朝阳153家,盘锦136家,葫芦岛109家;按排污类别分,水环境943家,大气环境1839家,土壤环境579家,其他248家。
“今年名录的确定,既体现了‘规定动作’要求,又有自我加压的‘自选动作’。”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工作人员表示,除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将应纳入单位全部纳入名录,今年我省还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部分内容,即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等重点行业、重点炉窑,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强化管理,这也体现了辽宁下大力气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决心。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监督指导各市督促辖区各重点排污单位加快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管,确保达标排放。规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