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辽宁省医保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通知明确,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通知要求,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