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支持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张晓宁

2020年02月27日09:28  来源:沈阳日报
 
原标题:支持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2月26日,沈阳市房产局下发《关于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2017年国家确定的首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沈阳市把支持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作为盘活存量资产,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的主要途径。

《通知》明确,允许房屋所有权人、住房租赁企业,将沈阳市城镇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各类闲置的商业、宾馆、酒店、“烂尾楼”、闲置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等,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和整体风貌前提下,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

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必须以企业法人主体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实施;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合作、委托、租赁等方式,以住房租赁企业实施。

据了解,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建规模不低于50套,非住宅房屋持有期限不得低于10年。改建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改建项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沈阳市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等居住条件;不得将地下室、半地下室,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非住宅房屋改建成租赁住房。

此外,改建的独立成套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按宿舍标准改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不得超过4人。

(责编:李进媛、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