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施策 沈阳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孝媛

2020年02月21日16:32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延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至8月底;开展“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近日,沈阳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准施策,解决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基本生活。

《通知》中明确,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539元调整到1629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629元调整到172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09元调整到13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86元调整到1463元。此政策自2020年2月1日执行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为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按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548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634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317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1390元。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此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此政策自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密切关注CPI及食品价格指数,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通知》要求,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间,对在沈阳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80%给予稳岗返还。稳岗返还采取系统筛查和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月发放一次。

《通知》要求,开展“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并放宽企业稳岗返还条件。

在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上年度沈阳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给予稳岗返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由沈阳市2019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94%放宽到不高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低于3.62%。疫情结束后,稳岗返还裁员率按2.94%的标准执行。

此外,沈阳市将对民营企业新增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全额补贴。具体申报时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通知》要求推行“不见面”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增减变动、移交失业人员等业务,可采取企业承诺、电话预约等方式,由企业通过微信群、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方式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办理业务,所需要件等疫情过后延期补交。

对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如证书在2020年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仍未申领补贴的,一律延长至沈阳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三个月内。

据了解,沈阳市出重拳,放实招,仅延长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这一项政策,即可为沈阳市企业减轻7亿元负担。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通过系统筛选和企业申报两种形式,对至少2282户企业进行了认定,目前正在组织各区进行银行帐号核对,并将于2月底开始,分两批发放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2亿元。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