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擬作重大修改

2020年12月23日08:30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擬作重大修改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今天上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均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怎麼辦?經過三次修改和兩次征求公眾意見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矯治是關鍵。為了與刑法的這些重大修改相銜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擬作出修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定義,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規定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列舉+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9種行為,作出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區裡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單位,以及律師、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同時區分了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記者 王亦君 焦敏龍)

(責編:孝媛、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