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个人骗保将处骗取金额2至5倍罚款

2021年04月08日10:14  来源:沈阳晚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参保人员可享受哪些权益?4月7日,沈阳日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医保局有关人士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参保人员需承担四项义务

《条例》实施后,参保者需承担四项义务: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参保者可以享受到三项权利: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个人骗保将处不同程度罚款

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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