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双十一”消费提示:买买买时别冲动

2020年11月02日17:03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人民网沈阳11月2日电 (孝媛)“双十一”临近,各大网络促销活动已经到来。面对商家推出的各种促销活动,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切勿盲目、冲动消费,一定要结合自身需求,理性消费,并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做到货比三家

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交易量较大和评价较高的电商;要货比三家质量第一。消费者在选购前要注意仔细查看商品的技术参数和相关说明,特别是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在接收商品时,要查看商品是否与网上图片及宣传信息一致,确认商品无问题后再签收快递。

谨防虚假折扣

“双十一”期间,“打折”“优惠”规则更加复杂,部分电商存在限制“优惠券”“红包”的使用地区、使用时段以及叠加使用等问题,未能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介绍相关优惠信息,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消费者在网购时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

直播购物防风险

部分直播平台在内容审核机制、监督管理上不够完善,导致出现商品与实际宣传不符、商品性能被夸大、全网最低价不实、商品质量难保障、售后服务不到位以及消费维权难等问题。提醒消费者,不要相信含绝对化用语的商品宣传,也不要被低价位所误导,下单前应了解主播所推荐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效果及价格等真实信息,切勿盲目跟风购买。

“定金”不等于“订金”

部分商家以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时,规定消费者预付定金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才能享受优惠价,而很多消费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余款,导致订单被取消且定金不予退还。“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如果付定金一方没有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订金”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定金”一旦支付,一般是不可退的;而“订金”是可以退的。

注意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是消费者定制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另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三类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易变质商品,二是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已明示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注意留存交易证据

消费者可以通过录制视频、截屏等方式,妥善保存平台宣传广告、优惠促销页面、商家服务承诺、与商家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付款记录等资料,同时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或收据,以便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据可查。

要及时依法维权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消费纠纷时,可先行与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拨打12315热线投诉。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