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按照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根据全市实际情况,沈阳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打通保护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最后一公里”。
“两类机构”转型升级拓展服务功能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将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能力。其中,各地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还将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儿童福利机构不断拓展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力争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
乡镇设立“儿童督导员”
在村(居)民委员会一级设立“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负责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儿童督导员”。
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儿童主任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还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确保有需要儿童享受政策红利
记者了解到,目前,沈阳市现行的儿童福利政策涵盖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四类,分别从生活、教育、医疗、安全、监护、关爱保护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政策框架相对完善。市民政局将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让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都纳入到保障范畴,让每一名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他们的监护人知晓“明天计划”和“助学工程”,确保有需要或符合条件的儿童能够享受到政策红利。
此外,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公安部门及时受理有关报警、求助,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犯罪行为,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教育部门对有特殊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