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部分“醉驾”案可酌定不起诉

周贤忠

2020年07月24日09:43  来源:沈阳日报
 
原标题:沈阳部分“醉驾”案可酌定不起诉

7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已有部分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检察官表示,不起诉不意味着放纵,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还会依法从严惩处,以有效遏制“醉驾”犯罪的高发态势。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段时间里,沈阳司法机关对“醉驾”采取严打态势,检察机关对“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一律提起公诉。“醉驾入刑”已经实行9年多,“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2019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就进一步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达成共识并统一标准,对一般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定不起诉:

一是行为人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在相关标准以下,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是行为人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低于相关标准,且具有无行驶目的挪动车位、未遇检查主动放弃驾驶等情形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是其他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郎杰告诉记者,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处罚。对符合规定和政策,且行为人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酌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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