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生产安全事故结案一年内评估责任追究情况

刘佳

2020年07月10日10:19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生产安全事故结案一年内 评估责任追究情况

为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日前,辽宁省政府下发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办法提出,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是评估工作的主体,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评估,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负责评估,评估报告报上级督办单位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政府可以抽查下级政府事故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同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成立事故评估组,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技术性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组提出具体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责编:尹柏寒、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