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企业聘用失业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就业补贴

2020年07月09日08:09  来源:沈阳晚报
 
原标题:沈阳推出多举措稳就业

  日前,沈阳市政府推出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多举措全力做好当前形势下的稳就业工作。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招工有补贴

  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新招用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3—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级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疫情防控期间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就业(含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以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获得稳定收入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持续保留低保救助12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倍以上、低于3倍以下的,持续保留低保救助6个月。

  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企业和个人各0.5%)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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