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辽宁省2020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共有161家企业上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7条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企业”),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对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部分“双有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据了解,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发布起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一年内,企业要实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报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备案。
“此次对‘双有企业’开展强审,重点在于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审核重点是要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推动原料替代。不能替代的部分,侧重如何加强管理、安全生产。对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审核重点就是有毒有害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无法资源化再利用的,则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实行转移联单管理。
列入名单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选择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同时要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如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将被责令公布,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如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此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