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份开始,辽宁省启用统一的存量房买卖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规范房屋交易和租赁服务中介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25日,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并下发《辽宁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辽宁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辽宁省每年都有海量的房屋买卖和房屋租赁,所使用的买卖和租赁合同文本基本上是各中介机构自行制定,没有统一的示范文本,内容可谓五花八门,鱼龙混杂。其中一些合同只有交易双方的简单约定,责权利不清不楚,很易发生纠纷,甚至因交易方故意回避一些问题而引发纠纷,需要走司法程序才能解决。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相关专家和律师,经过多方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了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存量房交易和住房租赁活动中使用。
《辽宁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除了常规的约定条款外,重点对房屋交易违约责任、税费、不动产登记、户籍迁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强化。《辽宁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强化违约责任的同时,还增加了房屋交付确认书与房屋交还确认书两方面内容。房屋交付确认书主要用于确定房屋交付时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物品及各项费用分摊;房屋交还确认书主要用于证明房屋交还时承租人已结清所承担费用,出租人同意收回房屋,可有效避免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物品清点不清或费用分摊不明而引发的种种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