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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供暖噪声官司 关键在噪声是否超标

周贤忠
2021年12月27日07:59 |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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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供暖噪声官司 关键在噪声是否超标

又一年供暖季来临,大家在关注暖气室温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可能产生的供暖泵房噪声污染。12月24日记者从沈阳市法院获悉一案例,因供暖公司使用的供暖泵房存在噪声超标问题,给业主造成生活困扰,甚至到医院治疗,供暖公司要赔偿业主医药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提醒大家,打供暖噪声官司,输赢关键在噪声是否超标,而举证责任主要在供暖方。

受噪声影响导致就医

李某是沈阳某小区业主,从2015年采暖季开始,他发现室内存在低频噪声,严重影响他在家休息。后来他发现,噪声来自负一层的供暖泵房。李某曾多次找供暖公司、开发商,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供暖公司曾做了简单的减震、隔音,但供暖泵房发出的低频噪声仍然存在。2016年下半年,李某因涉案泵房产生噪声污染致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共计5052元。李某将小区开发商和供暖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某自述,2015年12月至供暖季结束,以及2016年至2017年的供暖季,由于供暖泵房产生噪声使其无法忍受,故其搬离了所住房屋。2017年10月,供暖公司对涉案供暖泵房进行减震降噪改造之后,涉案房屋噪声才不超标。

被告称噪声检测达标

开发商辩称,涉案供暖泵房已交由供暖公司实际使用,李某的诉讼请求与其无关。

供暖公司辩称,一定程度声音的产生,是涉案供暖泵房冬季运行时企业正常、合法、合理的经营行为,供暖公司没有故意或过失。且供暖公司为进一步降噪,已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经过具有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于2017年12月、2018年2月两次检测,李某所住房屋位置,无论振动还是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李某应举证说明自己实际存在损失,且该损失与本案供暖泵房产生的噪声有关联性。

法院判加害人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噪声污染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可以断定,噪声污染必然会对人体产生损害。本案中,李某提交了其在民心网投诉及供暖公司的回复内容,能够证明李某主张存在上述噪声污染的事实。李某在受到噪声污染损害后到医院进行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均发生在其主张侵权行为期间,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已经对损害结果与噪声污染行为具有关联性提交了初步证明材料。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排放噪声的行为具有法定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供暖泵房存在噪声排放行为,致李某居住的房屋产生了噪声污染。且二被告并未就其排放噪声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出相应证据,故应当对李某由于噪声污染导致身体损害发生的医药费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供暖系统的所有日常运行、维修维护均由供暖公司负责,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为供暖公司。法院判供暖公司赔偿李某医药费损失50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特殊侵权

特别办

噪声污染引发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被侵权人有损害、行为人有噪声污染的行为,且其行为与损害直接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些特别规定为受害人维权打开了胜诉之门。本案对相关噪声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责编:孝媛、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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