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探索“河长湖长+检察长”新模式 助推河湖生态环境整治

王斯文

2021年05月09日07:52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为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密切全省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协作配合,近日,本网获悉,辽宁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为目标,以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为导向,通过建立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有效衔接,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新机制,共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要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准确把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河长湖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坚持党政领导、协同联动,强化河长湖长组织领导责任,发挥检察长“法治助手”作用,协调整合各相关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

《意见》明确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案件调查取证协作、联合巡查、联合督促等六个方面的具体协作机制。县级以上检察机关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于互相移送的问题线索,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应当支持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的水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积极开展河长湖长和检察长联合巡查活动,实地查看河湖现场,针对联合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移交责任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办理;检察机关在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下一步,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和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总结和研究协作配合工作的开展情况、面临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不断丰富协作内容,创新协作形式,健全完善配合机制,推进辽宁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  

(责编:王斯文、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