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赵英明

2020年11月26日07:20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11月24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当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强化铁路运营监管,加强铁路沿线外部环境隐患整治,有效保障了全省铁路沿线安全。随着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快速发展以及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化,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铁路沿线政府、铁路监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部分监督管理责任划分不明晰、铁路沿线既有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增多以及威胁铁路安全行为等新问题。

针对铁路安全突发事件报警中出现的报警人普遍不知晓报警电话和受理部门的问题,《条例》规定了报警求助协作机制。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安机关建立受理报警求助协作机制,将报警求助纳入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受理范围。据此,公安机关接到110报警电话时,即可直接将电话转接铁路运输企业紧急处理,为化解险情争取时间。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条例》规定,省及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为营造整洁有序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线路安全措施。根据《条例》,在国家规定的禁止行为范围基础上,将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弓弩、弹弓、气枪等攻击性器械列入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内禁止行为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要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危害铁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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