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五类行为

侯永锋

2020年08月07日06:32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省司法厅就《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铁路安全责任、铁路线路安全、铁路建设安全及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为落实地方政府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铁路安全环境监管、隐患整治等职责,增强铁路与地方之间沟通,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铁路线路,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为加强铁路线路安全,《条例》提出对铁路线路两侧设立安全保护区的规定,并将保护区内五类行为列入禁止性规定: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及秸秆等可燃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条例》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企业办事流程,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能从事的施工、建设、经营等活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铁路运输企业的答复时限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

(责编:王斯文、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