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是防控感染性疾病传播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关乎人民的生命健康,特别是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其重要性更加凸显。8月18日,记者从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进一步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继去年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锦州六市开展试点基础上,今年辽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综合评价也就是对消毒产品企业的督查内容更为细致、全面,从企业卫生许可证、厂区环境布局、从业人员、生产区卫生到产品卫生质量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并赋予一定的评分标准,卫生督查部门根据检查情况给企业打分。
为了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印发《2020年辽宁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方向和要求,根据要求,每个市都要组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按综合评价要求开展自查,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将抽取部分企业开展综合评价。
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等级,生产企业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消毒剂和抗(抑)菌剂生产企业,第二类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为卫生用品(抗抑菌剂除外)生产企业。根据辽宁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和类别,今年辽宁将选取30家消毒剂生产企业、21家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21家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和34家卫生用品(抗抑菌剂除外)生产企业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和以往相比,今年将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并重,并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
方案中明确,各地要将评价结果与监督检查、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各地充分发挥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规范管理的积极引导和动态监管作用,主动将评价结果和关键项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推送。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降低日常监督频次和抽检频次,对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省卫生健康委将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重点监督”的生产企业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