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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实行分类救助 为困难群众看病“兜底”

2022年08月10日09:45 |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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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8月10日电 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日,辽宁印发了《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据了解,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意见》提到,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保障水平,2023年1月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意见》明确,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意见》强调,要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要求各市在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基金预算调整、经办程序优化、信息系统完善等准备工作,确保2023年1月起新制度全面启动实施。

(责编:王斯文、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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