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四梁八柱”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日,辽宁下发《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暂行规定》共7章40条,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出资人机构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股权变动、增资扩股、资产评估、经营预算、财会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其管理方式,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者选择以及绩效考核、工资薪酬等管理职责,同时强调要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并对需执行统一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情形作出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等;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取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暂行规定》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指导推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监督保值增值、实施基础管理工作、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重大事项管理、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股东职责、参与管理者的任免考核、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承担全口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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