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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警方破获3起浑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21年07月25日07:02 | 来源: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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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河警方相继破获3起在浑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作案船只3艘。

浑河水域目前是禁渔期,任何私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都涉嫌违法。早在2005年,沈阳市政府就颁布了“浑河禁捕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渔具、网具在浑河城区段捕鱼;禁止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在浑河城区段捕鱼。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浑河城市段水域内私自捕鱼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7月23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沈阳警方,请他们介绍了浑河水域禁渔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3名嫌疑人在禁渔期先后作案28次

近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相继破获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作案船只3艘。

2021年5月,浑河水域进入禁渔期以来,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凌云派出所相继接到群众举报,称浑河水域有不法分子以拖船拖网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接到举报后,沈河分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深入走访排查,民警迅速查清了非法捕捞人员的作案规律。

6月28日、7月10日、7月11日,民警先后在沈河区东塔桥附近水域将正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韩某某(男,44岁)、韩某(男,45岁)、王某某(男,56岁)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3名犯罪嫌疑人对在禁渔期内先后28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韩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已被沈河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解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这样规定的

据沈河分局民警张伟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工具;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责编:邱宇哲、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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