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旅游性漂流场所地方标准出台
近日,我省出台《旅游性漂流场所服务规范》和《旅游性漂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两个地方标准,以确保旅游性漂流场所经营安全有序。
《旅游性漂流场所服务规范》规定了旅游性漂流场所的环境和卫生、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以及服务和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其中,在环境和卫生方面,服务规范要求漂流水面应无漂浮污物,漂流沿线设置垃圾回收点,服务人员随时清理沿岸和水面垃圾;游客洗浴禁用化学洗涤用品;游客密集场所及游客接触的漂流器具应每日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在交通医疗等安全服务方面,服务规范要求应设置与最大接待量相适应的停车场,并提供漂流终点到漂流场所入口停车场的交通服务。售票时,售票员应及时明确提醒漂流活动对游客年龄、身高和身患疾病的限制要求。漂流终点应设有医疗救护中心,根据需要,漂流水域可设有医疗救护点,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和常用药品及医疗器械,能够对突发疾病或轻微外伤进行急救处置。
《旅游性漂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旅游性漂流场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的要求。
据了解,在场地和设施设备方面,安全管理规范要求漂流水域两岸及底部不能有危险障碍物,水面不能有危险漂浮物。要根据水域条件,设置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线、危险警示等标识。因洪水、泥石流等原因造成水深、宽度、流速等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漂流安全的,应立即暂停漂流活动。
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在急流区域岸边应设置安全点和救护点,在漂流沿线适当设置监控点,漂流水域急流处应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特殊情况可安排护漂安全员跟随游客漂流。
同时,安全管理规范对游客也提出要求,如游客在漂流前应阅读关于漂流场所的“安全须知”,知晓漂流流程和注意事项;应穿戴救生衣,不得携带如铁质水枪等易发生危险的用品;老人(60岁以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易发危险性疾病病史的人员不宜参加漂流活动,未成年人应在看护人陪护下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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