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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效能

刘乐
2021年07月06日11:30 |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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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断提升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效能

  近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各级政府行政执法效能,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建立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包容免罚监管事项清单,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梳理减轻、从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还要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系统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要不断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灵活运用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手段,探索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辅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等制度。坚持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切实增强包容审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将包容审慎监管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紧密结合,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防止运动式、“一刀切”执法。

  就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意见》强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触碰法律底线和涉及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编:邱宇哲、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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