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出境游“泡汤”,团费怎么退?

2021年06月11日08:21  来源:沈阳日报
 
原标题:因病出境游“泡汤”,团费怎么退?

周女士和丈夫王先生交了39998元准备参加沈阳某旅行社组织的“西班牙葡萄牙绚丽阳光之旅13天11晚团”。不料,临行前3天,周女士因传染性双肺炎住院治疗,导致她和丈夫都未能出行,后与旅行社就退费产生纠纷。6月1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旅游者因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旅行社要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自愿承担15%违约责任

旅行社不答应

王某和周某于2019年8月17日与沈阳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19年10月12日为出发时间。临行前3天,周某因传染性双肺炎住院治疗,王某当即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签订人员曹某联系,告知周某生病住院,他要陪护,双方都不能出行,商谈改期,被告知不能改签。后协商退款时,旅行社只同意返还7624元。

王某认为,周某因突发疾病,且具有传染性,不能按期出境旅游,已提前通知旅行社,旅行社理应返还旅游团费。他作为周某的配偶,需要照顾生病妻子,其旅游团费也应一并返还。他们自愿承担旅游团费15%的违约责任,以补偿旅行社受到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旅行社只给退一小部分

旅游者不乐意

旅行社辩称,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日至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出境社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的费用。双方在签合同前,旅游顾问已告知报名后退团的后果,旅行社已尽到了足够的提示注意义务。

王某和周某退团为出发前三天,旅行社已为他们预订好往返机票、境外段高铁,同时,已为两人办理好签证,上述费用已经全部产生,且不可退还。根据旅行社与地接社的合同,退团产生的地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旅行社仍需支付地接费用,故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回团费每人3812元,两人合计7624元。

退还未实际支付费用

自有公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后,二原告因病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向二原告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通常理解和生活规则,实际发生费用应当主要包含已经支付且不能退回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门票费以及其他一些必要支出的费用等。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为二原告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购买往返的机票和酒店住宿费用等,因此,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已经支出了该费用的情况,对于未实际支出的费用则应当依法予以退还。法院确认已发生的费用为11715.2元,剩余费用28282.8元是未实际支付费用,应予退还。现被告已退还7624元,应向二原告另退还20658.8元。

法官说法

因病未能出行应退未实际发生费用

旅游者因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旅行社亦应向旅行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提醒旅游者的是,万一旅游者有身体不适等情况出现,为了减少损失,要尽早告知旅行社。因旅行社需提前预订机票和酒店客房,这些预订费用,航空公司和酒店大都是不退的,因此一旦发生旅游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的情形,这部分费用都要旅游者自己承担。(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刘凤、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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