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2021年05月27日11:21  来源:沈阳日报
 
原标题:@所有人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近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奖励细则”)提出,公众若举报属于“奖励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获取相应的奖励。

  按照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类别不同,生态环境部门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分别给予举报人3000元、1000元和500元奖励。如举报因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将额外按照此案件处罚额度10%的比例,获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根据“奖励细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危害程度,分为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三类。其中,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7种情形。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6种情形。(下转4版)  (上接1版)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等6类情形。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024-24859071举报专线)、来访、来信(来信来访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102室)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接受举报的部门将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人在进行有奖举报时,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并明确说明此次举报为有奖举报。准确、详细的举报线索,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将有助于环境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精准的打击。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邱菊

(责编:王斯文、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