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起试行

2021年04月30日10:39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解决机动车发票低开虚开频发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去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

总体来说,《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新的发展理念。机动车发票的管理贯穿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链条,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解决了生产端、消费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体现了新的管理规则。通过“以进控销”和“一车一票”的规则,提升了发票信息的可信度和有效性。体现了新的服务举措。借助信息化手段,自动校验开票,按需供应发票,增强了发票开具的便利性与准确性。

《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有3个新变化: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办法》出台后,辽宁省税务系统积极动员、综合协调与工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了系统升级调试、业务培训、宣传辅导等工作,全力保障《办法》顺利试行。为了做好机动车发票领用、开具等相关服务工作,全省税务机关推出了动态管理措施,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领用和开具的需求。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