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办法》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

2021年04月10日08:32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人民网沈阳4月10日电 (王斯文)为更好地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法院将在审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的案件时,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各阶段和司法公开、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均要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使评估更具精准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辽宁高院专门组织召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就《办法》专门向省工商联、省营商局及企业家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深入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当地企业走访调研。

首先,《办法》明确了涉企案件逐案评估的要求,并强调对即涉企业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对企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案件等8类案件作出重点评估。围绕“怎么评”,强调要注重跟踪企业发展,将司法行为可能对企业资金的可流动性、企业商誉、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秩序的影响程度,对企业生存发展、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等均纳入评估范围。

对于各审理阶段和各类案件,《办法》指出,在立案阶段,要引导以诉前多元化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立案并速裁快审,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精细化审理;在保全阶段,尽可能以“活封”“活扣”方式保障企业正常运行,依法支持企业合理的财产置换申请;在执行阶段,开辟涉企案件执行快速通道,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企业经营者依法审慎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注意评估涉案财产“查扣冻”的适当性,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置;在民商事审判中,强化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领,倡导诚信守约,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严格规制高利借贷和高利转贷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做好破产重整工作;在行政审判中,对行政机关违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因行政机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

《办法》要求,要严格涉企案件审限管理,提高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实行涉企案件办案活动全程留痕、办案风险实时提示。建立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考核评价机制,把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工作纳入到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中,与第三方评估、涉企案件当事人评价相结合,对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定期对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工作偏差,对评估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编:王斯文、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