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有不少新规法条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1月7日,锦州凌海市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据了解,原告家属刘某驾驶电动车与贾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办理保险,被告驾驶车辆所有人是被告贾某。原告为维护刘某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凌海市法院承办法官引用《民法典》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8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63209.60元。
承办法官解释,在这起案例中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的规定。
众所周知,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都必须对自己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民法典》施行前,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的赔偿顺序是交强险、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该损失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可以直接对原告赔偿,抵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施行后,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需要赔偿时,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才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这次《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了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