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营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八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将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请后,15日内需出具验收意见。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分为总则、工作流程及时限、验收条件及责任分工、附则,共四章十六条。记者注意到,与以往不同的是,联合验收取消各类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为统一结论,汇聚各类验收成果,归集形成电子验收档案,推送至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前置办理条件。
此外,沈阳强化商品住房的联合验收管理,对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增加“规划明确首期建设的配建设施要纳入首期项目验收”的约束条款。沈阳还进一步扩大联合验收范围,将房屋建筑工程增加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接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用房移交,将园区道路 、路灯、绿化、大门、围墙等设施纳入联合验收。
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要求,建设项目已完工且达到联合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在沈阳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单,按要求在通用资料和专业资料中上传所需资料,资料齐全发起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而在办理时限上,自联合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细则出台后,我们将突出商品住房项目的联合验收管理,使商品住房项目达到满足交付使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让群众购买到功能完备、设施完善的商品住房。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代替各类专项验收意见书,实现全程网办、平台推送、电子档案,一站办理、全面提高审批效率。”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