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29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口头警告

侯永锋

2020年10月15日07:45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29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口头警告

  10月14日,记者从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获悉,日前发布的《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经当场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29种轻微违法行为,只给予口头警告,不予处罚;对驾驶机动车有10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办法》规定,行人有5种情形之一,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这包括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在车行道内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

  驾驶非机动车有不按规定停放,不按规定载物,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10种情形之一,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机动车乘车人有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等6种情形之一,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驾驶机动车有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实习期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等8种情形之一,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共10种)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这包括对于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区道路,误入单行线、禁行路线、禁止左(右)转弯、时间限行路线、车辆种类限行路线的;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不含6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20%以下的;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被查处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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