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公办”

2020年10月13日07:52  来源:沈阳日报
 
原标题:新规划、新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公办”

今后凡是新规划、新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规划居住3000人的小区就应配建一所6班型以上规模的幼儿园……

10月12日,记者从沈阳市教育局获悉,为切实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各阶段管理和各部门衔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统筹、部门联审联管的长效机制,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沈阳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共涉及“一律公办”“联审联管”“高起点规划”“提倡精装修交付”等十大关键词。

一律公办

沈阳市充分发挥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扩增的主渠道作用,针对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凡是新规划、新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最大限度地“保基本、兜底线、平抑物价”,努力扩大公益、普惠、优质、安全的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

坚决堵住原有政策漏洞,《管理办法》将原来规定的“配套幼儿园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调整为“小区配套幼儿园符合划拨政策,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

高起点规划

《管理办法》将规划配建起点的居住小区规模,由原来的6000人下调到现在的3000人。规划居住3000人的小区就应配建一所6班型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同时,按照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等原则,对于规划在6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各区、县(市)按照不低于原有幼儿千人指标(30座/千人)和百户指标(8.5生/百户)测算生源,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

提倡精装修交付

提倡开发建设单位精装修交付,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超标准规划和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合同方式事先约定精装修交付的,教育部门要根据未来使用需求,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向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教育部门装修方案审定意见。

公众监督

为切实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让广大小区居民和预期购房者知情、参与、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小区门口和销售现场公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移交情况。

联审联管

沈阳市教育、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密切协同,多措并举、联审联管,对于应规划未规划或规划不足的,不予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应建设未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对于应移交未移交的,不予办理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全力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选址多层住宅区域

《管理办法》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优先选址在居住小区多层住宅区域,没有多层住宅区域的,须选址在高层住宅区域南侧首排。出入口和活动场地周边要与高层住宅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即高层建筑与配套幼儿园用地边界距离不低于8米),避免高层住宅不利影响,确保儿童人身安全和建筑、场地采光需求。

成本分摊

《管理办法》规定,规划居住人口不足3000人的居住小区应由区、县(市)政府进行区域统筹和自主确定,可由不同开发单位合建,也可由区、县(市)政府统一建设,土地、建筑和装修等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学位数进行分摊。

明确不动产产权

《管理办法》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动产产权归区、县(市)政府所有。接收后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在开园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不得为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法人、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教育全程参与

严格落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工程规划许可、园舍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确权登记等阶段出具意见。

其他重点工作

◆教育部门在土地出让之前,就提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位置、交付标准和无偿移交等原则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条件、成交公告和土地处置文件中予以明确。

◆教育部门参与所有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既对商品住房项目是否配建和移交配套幼儿园验收,也对配套幼儿园是否满足相关建设标准验收。记者 封葑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