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探索跨地域遴选法官检察官

2020年09月12日08:18  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近日,辽宁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辽宁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司法队伍建设首要位置,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结合我省实际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司法体制改革“精装修”,提升政法领域改革成效。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员额遴选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与组成,严格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健全常态化遴选机制,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探索建立跨地域遴选机制,经省法院、省检察院同意,可以跨市地遴选法官、检察官。

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制度机制,细化员额退出的具体情形,明确员额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健全法官、检察官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政治素质考核、办案绩效考核与员额退出机制的衔接,重点针对办案质效不达标、入额不办案等情形,出台具体措施,确保履职不合格、能力不胜任的人员及时退出员额。

规范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完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招录管理制度,落实向基层倾斜政策,对人均办案量较大的基层法院、检察院适当提高招录比例,对偏远、贫困县(市)法院、检察院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资格条件进行适度放宽。

优化办案团队建设,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灵活组建多种类型的办案团队,强化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办案团队以法官、检察官为主导,根据职能需要动态调整人员配比。完善法官、检察官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

严格司法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完善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不断提高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有关规定,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办案责任,细化应当追究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违法办案责任的具体情形,确保依法办案者不受追究、违法办案者必被问责。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中进行;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规范执法司法权力有效进行;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让执法司法活动始终处在阳光之下。

(责编:王斯文、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