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支持有条件园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

2020年09月01日07:16  来源:沈阳日报
 
原标题:支持有条件园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

  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深化对外开放、外商投资促进、打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外商投资保障等方面提出15项意见措施。

  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等领域

  外资准入限制

  《实施意见》提出,辽宁将扩大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开放,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同时,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积极推进新加坡—辽宁经济贸易理事会、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中日(大连)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等国际合作机制建设。

  按国家相关规定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全面取消在辽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领域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拓宽金融市场合作领域。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在辽投资,鼓励外资投资入股辽宁银行、证券、保险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同样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

  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吸收外资示范带动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支持综合保税区扩展功能,在加工贸易基础上向研发、物流、销售、再制造等产业链高端发展。

  在打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辽宁将全面实行“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和“单一窗口”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大厅和信息便利化建设。鼓励各地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跨境资金使用成本、人员出入和规划用地审批便利度;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落实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

  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市场融资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还提出,辽宁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在市场融资的扶持政策。

  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资项目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邱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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