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侯永锋

2020年08月29日08:36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38条,主要就拥军、优抚、安置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双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项,总结双拥工作的经验和成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关于做好拥军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部队驻地安全。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及时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就做好优抚工作,《修订草案》规定,邀请优秀抚恤优待对象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同时,还对优抚对象在公共场所优待等方面作出规定。

就做好安置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就业工作,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符合国家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予以妥善安置。负责接收安置的单位不得拒绝安置,不得设置条件变相拒绝安置,不得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等临时用工代替接收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援助。对退役军人培训、退役军人创业、退役士兵招考录用、随军、随迁家属安置就业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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