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为校外培训机构“立规矩”

方月宁 宁玲

2020年05月16日08:06  来源:沈阳晚报
 
原标题:辽宁将为校外培训机构 “立规矩”

从事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日前,《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终止办学优先退还在培学生学费

《管理条例(草案)》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办办学许可证后,再向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财产:应退在培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在办学和师资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的培训人员队伍。办学范围登记为学科知识培训的,从事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接受培训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对学习项目与内容、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办法与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应当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值得一提的是,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线下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直播类培训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北京时间21时,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等。

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类培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线上培训应做好培训对象信息防护

《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向接受培训的学生收费:一次性收取费用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以任何名义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等。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课程收费项目和标准。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应当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等进行备案;做好培训对象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防止泄露隐私,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培训对象信息。

为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守法诚信档案

根据《管理条例(草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校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等工作;不得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不得有偿补课。

在职中小学校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招生、教学工作,诱导和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相关信息,或者有偿补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不守法诚信的,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的,与有关部门实施限制提供信贷、享受税收优惠,以及限制其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等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在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激励。

(责编:李进媛、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