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出台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
為持續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受益者付費、破壞者賠償”原則,建立河流斷面水質激勵 補償機制。
《辦法》明確了激勵補償主體及方式,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優於考核目標的跨市河流斷面,由下游市對上游市給予激勵﹔對當月水質指標值劣於考核目標的跨市河流斷面,由上游市對下游市給予補償。同時,《辦法》對跨界入海、出省等各類河流斷面也根據水質指標優劣情況明確了激勵補償方式。另外,對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斷面,依據超標污染界定情況核定補償資金。無法界定的,對左右岸城市各核定50%補償資金。
這是遼寧省首次實行下游市對上游市的激勵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以往實行“誰破壞、誰補償”辦法,並未充分調動上游地區開展水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觀能動性。新機制通過受益方給予上游激勵的形式,促進上游地區加大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從而形成上下游之間的良性互動,共同促進流域水質改善。
關於如何核定激勵和補償資金,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逐年確定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目標,每月考核一次。干流斷面激勵和補償資金額度均為100萬元,遞增一個水質類別增加100萬元﹔支流斷面、入海口斷面、水源地入口斷面等其他類型斷面激勵補償資金額度為50萬元,遞增一個水質類別增加5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為促進遼寧省6個沿海城市的23條國控入海河流總氮削減,《辦法》增加了總氮指標考核。總氮指標以2020年河流斷面總氮年均濃度作為考核目標,按當月總氮濃度超標倍數乘以補償基數單獨核定補償資金,干流斷面補償基數為20萬元,其他類型斷面補償基數為10萬元。
《辦法》規定,相關市政府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足額支付激勵補償資金。對逾期未履行激勵補償責任的,經省政府批准,將激勵補償標准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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