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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建立“一鄉鎮一法官”機制 打通排憂解紛“最后一公裡” 

2023年07月20日07:43 | 來源:人民網-遼寧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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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沈陽7月20日電(王斯文)堅持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努力讓大量糾紛止於未發、化於萌芽,近日,遼寧省法院與省司法廳聯合出台《關於協同推進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對婚姻家庭及鄰裡糾紛等9種類型糾紛先行導入人民調解,進一步推動訴源治理從“接訴即辦”到“未訴先辦”,最大限度推進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

《意見》明確,對於婚姻家庭及鄰裡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相鄰關系及土地征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物業服務合同及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勞動糾紛,醫患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小額借款糾紛以及其他適宜調解的糾紛等9種類型糾紛,積極引導人民群眾在依法、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優先選擇矛盾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先行化解矛盾糾紛。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程序,《意見》明確,人民調解應當依法開展,注意對調解協議內容違反強制性規定、損害合法利益、涉嫌虛假調解的審查。

調解程序開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調解規則、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司法確認申請等事項,並完成送達地址確認等工作。開展人民調解應當制作調解筆錄,載明調解過程。調解成功的可依法制作調解協議。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積極倡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開展線上或線下立案和審查工作,對符合司法確認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

對於調解不成、當事人堅持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立案。有調解可能且征得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開展訴前調解。訴前調解不成的,要及時轉入訴訟程序,公正高效作出裁判。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對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后當事人反悔起訴的,除調解協議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意見》還對加強協作配合提出明確要求。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省市縣鄉四級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會商工作事宜,以聯席會議紀要等形式固定協商成果。依托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積極主動對接人民調解信息平台及各類調處平台,形成機制平台、線上線下有機銜接的矛盾糾紛調處格局,全面建立信息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聯處機制,共同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向縱深發展。

(責編:王斯文、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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