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發出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近日,調兵山市人民法院曉明人民法庭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省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據了解,案件中,原告許某與被告孟某因瑣事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並分割共同財產。同時,原告許某還請求法院對登記在被告孟某名下的車輛採取保全措施。為保障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確定離婚雙方的財產分割范圍,更好地審理離婚糾紛案件,調兵山市法院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記者注意到,這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明確,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並告知了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的適用情形、申報時間、申報要求、申報內容以及未如實申報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在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時,申報內容必須真實、全面,不得隱瞞或遺漏,具體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婚前購買、婚后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等。
“在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隱藏或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平時生活中對配偶一方的收入、財產情況不甚了解,導致當事人的舉証和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案件承辦法官、曉明法庭庭長張彤介紹,向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一舉措,不僅有效地解決了上述難題,也意味著財產申報將正式成為離婚糾紛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還能夠大大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平等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節約司法資源。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証,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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