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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消費大幕開啟:定金預售類消費謹防陷阱

王麗
2021年11月02日08:11 | 來源: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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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定金預售類消費謹防陷阱 “尾款人”四步進入正確的

今年的“雙十一”活動從11月1日就已啟動了,預付定金膨脹、優惠力度較大,讓很多消費者按捺不住想花錢的心。有的消費者還沒有算明白折扣就急匆匆地去搶點秒殺,結果付了款又后悔。

資料顯示,這幾年,由於促銷活動周期拉長,定金預售類消費投訴較為集中。今年或將亦不例外。由此衍生出一個新的網絡熱詞:“尾款人”,特指“雙十一”期間付完定金之后等待付尾款的群體。“雙十一”期間,定金預售類消費投訴較為集中。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主要有:尾款支付后發現實際價格與預售頁面價格不一致、商家未按約發放贈品等。專家提醒,“尾款人”購買時要學會這四招,可進入正確的買買買模式:一、選擇常用平台,選擇“靠譜”店鋪。二、了解營銷規則,謹慎支付定金。三、購前貨比三家,看清商品細節。四、保留消費憑証,依法維護權益。

付了定金又反悔?

賣方沒違約定金不能退

“前幾日在淘寶一家店鋪交了20元定金,准備11月1日買條褲子,我付款后發現其他店鋪的同款比這家便宜幾十元錢,就想退了這家定金去那家買,結果被客服告知定金不能退,我也隻能在這買了,感覺買賠了。”小李抱怨道。

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之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田琳琳律師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賣方違約,可雙倍退回。

定金和訂金有啥區別?

訂金、預付款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買家付定金不履行合同義務就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賣家收定金后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家支付定金后又后悔了,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選擇全額退款,從而降低損失。

有的消費者提前半個月就做好了攻略,把要買的商品加入了購物車,在滿減規則裡找到最優的組合去湊單滿減,甚至為了湊單滿減而硬選出並不需要的商品來加購。

記者了解到,訂金、預付款與定金不同,沒有法律效力。訂金目的在於緩解收受訂金一方的資金周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可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總的來說,“預付款”“訂金”“意向金”均不屬於定金,下單前一定要仔細辨別,要注意,訂金能退。

商家先漲價再降價?

留存証據可維權

很多消費者熬夜、湊單參與平台活動,其實就是為了以優惠的價格買到中意的商品,可是,某些商家卻玩起了先漲價再降價的套路。市民王女士告訴記者,自己上個月看好一款折疊沙發,當時優惠價是973元,於是加入購物車等待“雙十一”的活動,可就在11月1日零點准備搶購時,發現這款沙發用完各種優惠券后是968元,眼巴巴等了一個月,結果跟平時僅相差5元,心裡特別不是滋味,於是放棄了購買。

對於商家虛構原價,暗中提價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賣家構成欺詐的,買家可以要求“退一賠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如果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與商家發生糾紛,協商不成,可向購物平台申請維權,也可向消協或工商部門投訴。但一定收集、保存好網購過程中與賣家的聊天記錄、商品頁面截圖、購物發票、快遞單等相關証據。

(責編:孝媛、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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