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劍 新版著作權法“亮”在哪裡

2020年12月23日08:2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十年磨一劍 新版著作權法“亮”在哪裡

  11月11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國十年磨一劍的著作權法修法終成正果。

  網絡時代,作品的傳播門檻和傳播成本進一步降低,侵權方式比較隱秘,証據難以掌握,維權難度增大。在文化產業飛速發展、數字技術與商業模式加速更新迭代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和著作權保護面臨很多新問題、新挑戰。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布以來,已經過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此次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共6章、67條,完善了“作品”的定義,新增“視聽作品”類型,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凸顯對視覺障礙者的關愛。

  修訂后的著作權法“亮”在哪裡?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了不同著作權群體。

  作協:遏制網絡盜版“毒瘤”生長 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是明確了作品的具體定義,確定了作品‘表現’和‘獨創性’兩個構成要件,這也是學術界長久以來一直呼吁的。此項修改能夠使人更好地理解作品和作品的類別,有助於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減少爭議,並為今后科技發展可能帶來的新形式作品預留認定的空間。”中國作家協會社會聯絡部權益保護處林洋認為。

  林洋說,近年來,傳統方式的侵權行為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又產生了新問題:在融媒體環境下,侵權主體非常分散,作品被侵權后,往往在各平台鋪天蓋地出現,難以尋找侵權的源頭﹔一些新的商業模式如拼購、二手交易快速發展,但運營方沒有建立有效監管機制,使盜版死灰復燃﹔寫作群體詬病已久的剽竊問題則更為復雜,侵權者剽竊創意、橋段、大綱,甚至拼湊多部作品,通過“洗稿”降低創作成本,快速獲利,給權利人維權和司法認定帶來很大困難。

  “對於作家尤其是網絡作家來說,網絡盜版是影響行業發展的一大‘毒瘤’。盜版問題實際體現的是資本與用戶之間的供需關系,解決盜版問題不僅需要監管部門加大打擊力度,更需要文學網站、搜索引擎、廣告聯盟等相關方強化保護作者權益的觀念,拿出更有力的遏制措施。”林洋表示,本次著作權法修法大篇幅新增“技術措施”的規定,並強調不得避開或破壞技術措施,希望此項規定能夠有效減少盜版網站肆意採集正版資源,遏制盜版黑產發展。

  林洋認為,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作家維護自身權益有3方面利好:第一,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提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設置法定賠償數額下限。長期以來,因為賠償金額太低,甚至不足以填平維權成本,很多作家不願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本次修法確定的500元下限雖然不高,但在著作權立法中是從無到有的突破,將推動社會構建尊重原創、保護著作權的良好氛圍。第二,強化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行政執法職能,本次修法將著作權管理工作權限由省級下調到縣級,並明確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各類職權,為通過行政執法手段保護著作權提供了進一步法律依據。第三,在訴訟中明確舉証責任的分配,本次修法明確侵權人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証據時,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証據確定賠償數額,這對強化舉証妨礙制度、提升著作權司法保護水平有重大意義。

  音著協:填補著作權集體管理空白

  在人人皆可為作者,且作品傳播手段極為豐富便捷的網絡時代,著作權法的修法關乎眾多群體的切身利益。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由中國音樂家協會和國家版權局共同發起成立於1992年,作為我國第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開展集體管理工作已近30年。身處著作權法實踐前沿,在著作權法修訂過程中,“音著協”的部分建言得到立法機關的採納。

  “音著協”副總干事劉平評價說,此次著作權法修訂標志著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建設邁上新台階。新著作權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增設了修改內容,主要體現在增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准的協商機制和增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透明度的內容,這填補了立法空白,對進一步規范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和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制度功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攝協:為攝影合法維權者“撐腰”

  近年來,著作權糾紛增長速度快、新問題多,而攝影著作權糾紛是其中數量最大的一類。攝影界人士普遍認為,新版著作權法的修訂,為攝影創作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撐腰”,將改變攝影“二等公民”的地位,開創對原創攝影作品保護的新紀元。

  中國文聯黨組成員、副主席、著名攝影家李前光介紹,16年前,中國攝影家協會成立了著作權工作委員會,開展為攝影家維權工作。12年前,隨著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的成立,攝影界有了直接面向國家立法部門、版權保護部門反映、溝通、報告的平台。

  李前光說:“這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內容豐富,對文學、藝術、科技等著作權人和創作者來講,加大了對侵權者的懲治力度,其中攝影人有3項特有的收獲:攝影版權保護期被延長到作者終生及去世后50年﹔‘攝影作品原件’與‘美術作品原件’一並被寫入法律條文,這是一項劃時代的進步,為攝影藝術品的流通和收藏提供了法律支撐﹔新聞圖片不再被視為‘時事新聞’,將受到法律保護,解除了新聞攝影記者對作品版權保護的擔憂。”(記者 吳曉東)

(責編:孝媛、湯龍)